1、正常工作
先來看看運用最多、最了解的正常工作的規范。gb7588-2003的14.2.1.1規則:這種控制應借助于按鈕或類似設備,如觸摸控制、磁卡控制等。這些設備應置于盒中,以防止運用人員觸及帶電零件。跟著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先進的控制技術已源源不斷地使用于電梯控制中,以前的手柄、按鈕控制已逐漸退出舞臺,取而代之的是先進的集選、并聯、群控控制等。這不只進步了電梯的運送效率,更重要的是為確保電梯安全、正常地運用供應了堅實的技術確保。
2、檢修工作
gb7588-2003的14.2.1.3(檢修工作)規則:為了便于檢修和維護,應在轎頂裝一個易于靠近的控制設備。該設備應由一個能滿足14.1.2的電氣安全設備要求的開關(檢修工作開關)操作。該開關應是雙穩態的,并應設有誤操作的防護。一起應滿足下列條件:(1)一經進入檢修修工作,應吊銷:a.正常工作控制,包括任何自動門的操作;b.急迫電動工作;c.對接操作工作。只需再一次操作檢修開關,才華使電梯從頭恢復正常作業。假設吊銷上述工作的改換設備不是與檢修開關 組成一體的安全觸點,則應采用方法,防上14.1.1.1列出的其間一種缺點出現在電路中時轎廂的悉數誤動作。 (2)轎廂工作應當依托一種持續撳壓按鈕,防止誤操作,并標明工作方向;(3)控制設備應包括一個符合14.2.2規則的間斷設備;(4)轎廂工作速度應不大于0.63m/s;(5)不應逾越轎廂正常的行程規劃;(6)電梯工作應仍依托安全設備;控制設備也可以與特別開關一起防止從橋頂上進行控制門安排動作的誤操作。tsg t7001-2009《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則—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附件a中4.1項的規則:轎頂應當裝設一個易于靠近的檢修工作控制設備。若設置兩個檢修控制設備,則它們之間的互鎖系統應確保:1)假設僅其間一個檢修控制設備被置于“檢修”方位,經過按壓該檢修控制設備上的按鈕能使電梯工作;2)假設兩個檢修控制設備均被置于“檢修”方位:i)在兩者中任一個檢修控制設備上操作均不能使電梯工作;或ii)一起按壓兩個檢修控制設備上相同功用的按鈕才華使電梯工作。
3、急迫電動工作
在gb7588-2003的12.5.2條中,首要提出了急迫電動工作的運用:假設12.5.1規則的力大于400n,機房內應設置一個符合14.2.1.4規則的急迫電動工作的電氣操作設備。再來看gb7588-2003中14.2.1.4的規則:關于 操作進步轎廂額定載重量大于400n的電梯驅動主機,其機房內應設置一個符合14.1.2的急迫電動工作開關。電梯驅動主機應由正常的電源供電或由備用電源供電,一起下列條件也應滿足:(1)應對應從機房內操作急迫電動工作開關,由防止誤操作的持續撳壓按鈕控制轎廂的悉數工作;(2)急迫電動工作開關操作后,除由該開關控制的以外,應防止轎廂的悉數工作。檢修工作一旦實施,則急迫電動工作應失效;(3)急迫電動工作開關本身或經過另一個符合14.1.2的電氣開關應使下列電氣設備失效:1)9.8.8安全鉗設備上的電氣安全設備;2)9.9.11.1和 9.9.11.2要求的用于限速器的電氣安全設備失效;3)9.10.5轎廂上行超速維護設備上的電氣安全設備;4)10.5極限開關;5)10.4.3.4緩沖器上的電氣安全設備。(4)急迫電動工作開關及其操作按鈕應設置在運用時直接查詢電梯驅動主機的當地。(5)轎廂工作速度應不大于0.63m/s。相比較gb7588-1995里對急迫電動工作的論說,我們不難發現,在gb7588-2003版別b)條中新加入了對檢修工作的描繪。然后明確地知道檢修工作的優先級是大于急迫電動工作的。另外在gb7588-2003版別c)對部分電氣設備應該失效的描繪上由本來95版中的“可使”改為“應使”。側重了急迫電動工作后部分電氣設備的失效是有必要的,是不行選擇的。
4、對接操作工作
gb7588-2003電梯對接操作工作的規范14.2.1.5條對接操作工作規則:關于7.7.2.2 b)中述及的特別情況,并一起滿足下列條件,才容許轎廂在層門和轎門翻開時工作,以便贊同的且受過練習的運用者為電梯裝卸貨物而進行對接操作:轎廂應只能在相應平層方位以上不大于 1.65m的區域內工作;轎廂工作受一個符合14.1.2要求的定向的電氣安全設備約束;工作速度不應大于0.3m/s;只能從對接側翻開層門和轎門(假設有);從對接操作的控制方位應能清楚地看到工作的區域;只需在鑰匙操作的安全觸點動作后,方可進行對接操作。此鑰匙只需處在堵截對接操作方位時,才華拔出。鑰匙開關操作的安全觸點動作后:應使正常控制失效。假設使其失效的開關設備不是與鑰匙操作的觸點安排組成一體的安全觸點,則應采用方法,防止14.1.1.1條列出的其間一種缺點出現在電路中時轎廂的悉數誤工作;僅容許用持續撳壓按鈕使轎廂工作,轎廂工作方向應標明;鑰匙開關本身或經過另一個符合14.1.2要求的電氣安全設備,可使下例設備失效:相應層門門鎖設備的電氣安全設備;驗證相應層門關閉情況的電氣安全設備;驗證對接操作入口處轎門關閉情況的電氣安全設備。檢修工作一旦實施,則對接操作應失效;轎廂內應設有一間斷設備。
我們從這個規范里可以清楚地看出,對接操作工作有必要在鑰匙操作后方可進行。也就是說,對接操作工作須要與一個鑰匙操作合作進行。而且除了鑰匙操作以外,還有必要在轎廂內設置間斷設備,三者缺一不行。此外我門不難發現,相比較檢修工作和急迫電動工作,對接操作工作的速度也要慢許多(不應大于0.3m/s),這樣的要求,確保了電梯在開門情況下工作的安全性。
5、消防工作
我們再看看消防工作的規范。一般地說,電梯的消防控制功用會由于國家和區域的消防規范不同而有所不同,即便在同一個區域也可能由于大樓的功用、防火等級以及基站的不同而有些差異。為此,我查閱了高層民用 規劃防火規范(gb 50045-95)。規范在6.3節中是這樣規則消防電梯的:火災時,為使消防隊員盡快由室外進入消防電梯前室,因此,側重它在首層應有直通室外的出入口;消防電梯要求它的梯井、機房與其它電梯的梯井、機房之間,應該由具有必定耐火等級的墻體別離隔;對高層建筑,要盡快地將火災平息在初起階段,為此對消防電梯的行進速度作了必要的規則;為對井道內的動力、控制線路采用防火方法,如在電梯門口設高4~5cm的漫坡;專用操作按鈕使電梯降到首層,以確保消防人員的運用。從規范中我們知道,在消防開關動作后,電梯應當即回來底層或基本站,以習氣消防工件的要求。為此控制系統應完成:打下消防開關后電梯不再應對轎內指令信號和層外呼喊信號;正在上行的電梯要急迫泊車,關于速度≥1.0m/s的電梯要先減速再泊車,且泊車時不容許開門;正在下行的電梯,半途不再應對任何外呼喊和實行轎內指令而是直達基本站。待電梯回來基本站進入消防工作情況今后,控制系統應能做到:只應對轎內指令信號,而不應答層站外呼喊信號,且轎內指令的實行都是“一次性的”;門的自動開關功用消失,進入點動工作情況。當消防開關恢復后,電梯應能當即轉入正常工作,這也是消防工作的基本特征。
6、優先等級
經過對上述幾種電梯工作情況的描繪與分析,我們現已可以清楚地發現以下幾個特征:檢修工作的優先等級是最高的;假設轎內、機房也設有檢修工作設備,應確保轎頂優先;急迫電動工作和對接操作工作并不徹底依托整條安全回路與門鎖回路的閉合;怎樣差異急迫電動工作和對接操作工作的優先級,我們可以看gb7588-2003中14.2.1.4里的b)條:“急迫電動工作開關操作后,除由該開關控制的以外,應防止轎廂的悉數工作。”所以,急迫電動工作的優先級高于對接操作工作高于正常工作;消防工作高于正常工作,低于急迫電動工作和對接操作工作;優先等級由低到高依次是:正常工作<消防工作<對接操作工作<急迫電動工作<檢修工作。